近年来,药店因虚假宣传等行为收到巨额罚单的案例时有发生。针对违规宣传现象,日前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店店堂广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排查四个方面:一是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范围;二是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是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四是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等内容。
同时该局在检查中就《广告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店进行宣贯,督促其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发布虚假违法药品等广告。目前已检查12家药店,闭环处置29个问题。
综合多地曝光的案例可以看到,药店踩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用无法验证的信息说明疗效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曾披露锅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夏季阿胶怎样吃”广告内容推文。
其主要内容是:“……如果阿胶糕中加入了莲子,其具有抗癌、降血压的作用,而加入的莲子心,具有去火的作用,中和上火,同时配合莲子还起到降血压的作用。阿胶糕中加入蔓越莓具有调节内分泌、抗衰老的作用,加入葡萄干能够强心、补虚,加入胡百合和枸杞可以起到滋阴养肺,清热利尿,清肝明目的作用。所以夏季吃阿胶糕,配方很重要。这样比例熬制出的黄连阿胶汤具有补肾、安神、泻火的作用。贫血患者:缺铁性贫血、失血性贫血、营养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处于产后恢复期的妇女;亚健康及体力脑力过劳者: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老年人:可以延缓衰老,提高抗病能力;慢性病人:扶正祛邪,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女性:补血养血,美容养颜;阿胶糕能滋阴润燥,益气补虚,增强体质,提高人体免疫力,对于这些人群中体质虚弱者完全适用”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宣传保健食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保健食品可以说是违规宣传的“重灾区”。今年4月,天津就披露了一起相关案例。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药店的网上店铺中有一款名为“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的保健品,其图文详情上的宣传广告内容为“通用名称: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功能主治:延缓衰老、抑制肿瘤”。
现场执法人员在查看了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793)后发现,该产品为保健食品,而且这款保健品的批准保健功效为:增强免疫力,并无上述宣传的功效,上述内容涉嫌违法。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进行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宣传的行为。
涉事药店在被告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下架发布内容,且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药店员工在上架该产品时选取平台图文详情以默认内容进行上传,无广告费用。最终,该药店被罚款1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宣传字眼使用不当
“带节奏”也是药店日常宣传“雷区”之一。此前,就曾出现过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店长推荐”字样,而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五千元罚单。
事关该连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
而《暂行办法》中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规定了多个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却收到了5000元的罚单。此外,在“预防”“唯一”等字眼的使用上,药店人应该更加谨慎。
还有药店人在未求证真实性和标明出处的情况下吃了亏。该店员将朋友圈下载来自“C钙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截图,直接发进药店的微信群。实际上,截图中引用的,是上海市卫健委药政管理处和上海市监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的一段内容 “建议重视下列药品的临床应用:预防药品:维生素C”,并没有说该药可预防病毒性肺炎。该药房店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受到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立案调查。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坑”实际也是在提醒着药店,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否则很可能会踩“坑”栽跟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