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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四类药品”放开!这类情况下无需实名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82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下称《规范》),对零售药店的经营作出规范指引。     《规范》明确,针对常态化防控期间和出现本土疫情后两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分别对药店提出不同的工作指引。     01广东常态化防控无需实名登记     在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这也就是说,时隔两年,“四类药品”的正常销售恢复,药店老板们可以松一口气了。     进店顾客需要“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才可进入。另外,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当出现本土疫情时,药店应当立即启动自动响应和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实名登记报告机制,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     《规范》指出,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强调,中、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需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零售药店应当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并填写《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必要时指引顾客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对于网上药店,《规范》同样提出了工作指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区域销售配送《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02保障群众用药切忌“一刀切”     同时,为切实保障疫情风险区域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广东药监局特制定《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下称《指引》)。     《指引》明确表示,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发挥,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     发挥辖区国有药品流通企业作用,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储备防控药品、常用药品、急需药品和老年慢性病药品等重点药品,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满足群众防控期间正常用药需求。     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高风险区内的保障药品供应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保供药店),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要将保供药店列为重点民生保障单位,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保障物流畅通和员工到岗,确定保供药店作为紧急配送点;要组织社区志愿者、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多方力量参加配送,保障居民正常用药需求和质量安全。     加强中、高风险区居民用药需求监测,划定为中、高风险区内的社区,应建立与保供药店的对接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急需用药及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等重点人员用药需求,并将重点人员详细信息和用药需求及时提供给保供药店。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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