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发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技术准入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卫生部将优先把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和肺癌等20种大病涉及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范围。
《规范》明确,此次涉及的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9类。各省(区、市)组织集中采购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这个范围中确定品种,也可自主选择此范围之外的品种。
《规范》提出,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原则上两年举行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省(区、市)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
《规范》要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上网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等行为,有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以及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