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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118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辽宁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该省城镇居民和农民个人一年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通过招标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当年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3%~5%之间。

  《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20元和15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省确定的2013年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以后随医保筹资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大病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在扣除大病起付线后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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