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通道”政策的推进,促进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进,给零售药店也带来新的机遇
6月22日,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 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方案 (试行)》的通知,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要求,申请流程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率不低于河南省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85%。此前河南省公布了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共涉及88个品种(具体见文末附表)。
2021年10月,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 “双通道 ” 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要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2022年5月11日,河南发布《关于确定省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拟将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药房、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店、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稀特大药房、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河医中心店、河南百事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东升医药商店确定为省直职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我们知道,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医保药品,因为严格的准入程序等因素,出现“进医院难”的问题,而将药店纳入供应通道,也将大大解决百姓购医保药品难问题。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所谓“双通道” ,就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通俗点说,就是纳入医保的药品,如果在医疗机构买不到,药店也可以买到,并且享受和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这也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
这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进,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将产生重要影响。双通道机制建立后,定点医疗机构仍然是谈判药品配备落地的责任主体。
下面来看看河南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具体遴选方式: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二)近3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冷链等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冷藏柜、冷库、UPS、温湿度监控系统等),具备相关验证报告,具备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技术,做到所售药品全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须由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配送机构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调配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负责用药安全;
(四)具备冷链药品全程实时监控系统 (有药品贮藏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实时及远程报警功能),有关于冷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人员培训记录;
(五)具有与零售药店 “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谈判药品供药能力,设置有专门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区域和显著标识, “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率不低于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年)>的通知》 (豫医保办 〔2021〕72号)内河南省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85% (不包含超出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随我省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动态调整);
(六)具有2名及以上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且有一名为执业中药药师),配备 “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设置独立患教区域,为使用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参保患者建立购药档案(电子或纸质档案)并留存,做到 “一人一档”;
(七)营业用房面积应在100平方米 (含)以上,如为租赁用房,提供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 (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的租赁合同;
(八)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具备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对接的 “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 “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数据;
(九)配置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患者购药视频采集功能,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至少保存2年以上备查;
(十)所售 “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有正规进货发票,且不高于谈判价格销售;
(十一)具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授权代理资格、与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优先纳入。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二)《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有效期内的 《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连锁零售药店还需提供总公司的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零售药店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取得药品生产企业 (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经营企业授权代理的材料, “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六)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连锁零售药店由总公司提供);
(八)冷链相关设备的购买凭证、第三方冷链设备验证合格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验证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 (需加盖该机构公章);
(九)零售药店 “双通道”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人员培训记录;
(十)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
(十一)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将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提交到经办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核实评估 由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书面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提请经办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三)公开公示 将研究拟确定为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取消拟签订协议资格。
(四)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办机构与经审定通过的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五)业务培训 经办机构对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端口改造联网、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等。
(六)备案及公布 经办机构将纳入的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