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药品集采政策药学专家共识。在集采任务量分配方面,建议按上一年度该通用名药物占比,按比例将合同量分配给相应的科室/医疗组/医生。任务量分解到每季度或每月,并适度将任务总周期缩短,例如,将全年12个月的任务分解到10个月,此外,建议停止使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近期,各省药学会密集出集采专家共识,结合当前集采政策和各地医疗机构的实际,对采购品种的进院、使用方式以及落实合同量方面都做了药学方面的探讨最终达成共识。
其中,四川省医院协会这份共识,最大的亮点在于集采任务量的分配,该“共识”建议按上一年度使用情况将采购任务层层分配到科室、医疗组、医生,并为了完成采购任务,不惜压缩时间以提高效率,比如,将全年12个月的任务分解到10个月,“督促临床尽早完成。”
这样的“共识”建议非常罕见。不知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药事法规?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比如出现疫情导致就诊量下降又如何实现这么严密的安排呢?当然,这是基于药学专家的共识而非临床专家的共识,我们也希望能看到临床专家的意见。
5月26日,《四川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发布。据悉,该《共识》由四川省医院协会组织,四川省人民医院牵头、包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内的四川省内20家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共同完成。
为确保国家药品集采政策在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落地落实,由四川省医院协会组织,四川省人民医院牵头,20家大型公立医院药学专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实践,形成了《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在省卫健委的监督指导下,已于2022年5月25日对外发布。
内容包括:形成医疗机构集采工作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合理报量的依据,采购任务分配到相应科室、医生,构建药品管理目录,中选药品断供处理,任务完成情况监测及管控措施,信息化技术支持以及结余留用分配方案的建议。
合理报量建议:
药学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采购量合理测算与报量,以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该通用名下药物的采购量及近一年使用量变化趋势为基础,充分征求临床科室意见,并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如下对下一采购周期该药物用量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
1.集采药品及相关疾病循证医学证据更新(有效性、安全性);
2.集采药品及同类/同适应症药物的医保政策及价格变化(可及性、经济性);
3.集采药品适用人群是否为特殊人群(如精神科患者、肿瘤患者、急危重症患者等);
4.医疗机构相关专科收治病种是否有明显变化(疫情因素、分级诊疗推进、专科自身业务调整等);
5.医疗机构既往使用该药物的合理性;
6.抗菌药物等临床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品种,在报量时应单独考虑,相对谨慎报量;
7.其他。
任务分配建议
1.计算各科室/医疗组/医生在上一年度相同通用名下药物用量在全院的使用占比,按比例将本采购周期集采合同量分配给相应的科室/医疗组/医生。
2.任务量分解到每季度或每月,并适度将任务总周期缩短,便于医疗机构管理。例如,将全年12个月的任务分解到10个月,督促临床尽早完成。
3.针对既往用量中非专科的少量偶然用药,建议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仅给用量排名占前80%-90%的科室分配任务,其余科室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务,同时限制非专科非中选药品︰中选药品按规格折算后的用量比例(如不超过1∶1或限制非专科的非中选药品处方权等。
4.某些特殊药品,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可不分配临床任务,如抗菌药物。
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建议
1.中选药品
(1)已报量的中选品种应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2)未报量,但同种药物在《医疗机构基本药品供应目录》内的药品(同种药物指相同化学名、给药途径及适应症,特殊规格或剂型除外,如儿童剂型),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原则上应当将集采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
(3)未报量,且医疗机构无同种药物的,如有临床需求,按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
2.非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临床对不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使用需求,不建议搞“一刀切”。
(1))建议停止使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2)如确有临床需求,可保留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中原有的原研药。
(3)如医疗机构原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且价格较集采中选药品更低,完成集采中选药品购用任务后可继续使用原有品种。
3.一品双规
如无特殊情况,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应符合“一品双规”。其中,如集采中选药品有多个品规进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同时医疗机构保留了原有非中选的原研药品规,视为符合“一品双规”。
除上述情况外,如需增加品规,应有充分理由,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同意。
4.精简同类药物
基于药物的循证医学证据及经济性等评价结果,可适当精简医疗机构同类药物,减轻管理难度。
中选药品断供处理建议
在确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无法供应药品后,如该药品确为临床诊疗必须且院内无其他药品可替代,则可选择从其他配送企业采购该中选药品;
若其他配送企业也无法保证中选药品供应,则按照医疗机构临时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与中选药品通用名称相同、市场供应稳定的非中选药品,直至中选药品供应正常。
任务完成情况监测及管控措施建议
医疗机构定期对集采药品任务完成进度进行监测和分析,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药品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临床科室/医疗组/医生,并定期向临床通报集采中选药品使用情况。
加强对临床科室的培训、宣教和实时沟通,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临床科室/医疗组/医生,必要时由院领导提醒谈话。
如非中选药品用量明显过大或其他同类药品用量异常增长导致集采中选药品任务无法按进度完成,应对异常药品采取限制处方权、限制用量或暂停采购等管控措施。
医疗机构采取上述管控措施后,临床仍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集采中选药品任务的,建议纳入科室/医疗组/医生绩效考核,考核具体形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如积分管理、暂扣绩效等。
结余留用分配方案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结余留用方案建议由医疗机构绩效管理部门制定。由于药品集采工作在医疗机构的实施过程中包括上报采购量、任务量的推进、使用期间的监测和非中选药品或同类药物的管理等大量工作均由药学部门完成,建议将结余留用资金的20%用于药学部门的绩效奖励,其余部分建议根据各科室/医疗组/医生任务完成量进行测算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