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把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能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作为质量评估的重要标准。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GMP标准。《通知》要求,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药品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