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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四部委七项新措施推新版GMP认证 160家拒改药企压力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8  浏览次数:125
1月8日,国家发改委、药监局、工信部、卫生部四部委联合对外发布 《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376,以下简称376号文件),出台7项新政。

1月8日,国家发改委、药监局、工信部、卫生部四部委联合对外发布 《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376,以下简称376号文件),出台7项新政,内容涉及限制未按期通过认证企业的药品注册、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及药品集中采购优惠政策等。

通过认证企业将享优惠

记者从376号文件获悉,新政第五项指出,未来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达到国际水平的,实行合理的价格倾斜政策。

在药品招投标上,国家药监局则明确表示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优惠政策。276号文件新政第六项指出,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

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以下简称安监司)司长李国庆透露,未来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现在基药是走集中采购的,这样的话,相当于没有通过GMP的企业就没有机会了。他粗略估计,此项新政恐波及到20%左右的药企。

未认证企业想转手都难

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2012年上半年,该局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根据摸底数据得知,预计将有160家企业放弃所有剂型的GMP改造,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96家,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84家。

新政第三项指出,未来将限制未按期通过认证企业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相应剂型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李国庆强调,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如不能提交相应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不受理其新申报生产的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停审评审批。待上述企业提交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后,方可受理或重新启动审评审批程序。

赵镇表示,除了上述五、六项新政,这项也“比较猛,不受理新的也就算了,但是部分可能就快通过的审评有可能被拖延。”他对说,一旦不通过审批,药企想转手都难。

限制部分企业商业模式

新政规定,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对已经批准的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类别药品如在2013年底前或2015年底前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逾期应停止受托生产。对于确已开展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但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生产,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6年12月31日。

赵镇指出,因为很多企业以前是委托生产的,即要求某生产厂商为其加工生产某类药品,再提供加工费的商业模式,挣的就是生产差价。所以这一项新政对委托生产作出了严格限制,将给相关企业带来较明显的利益影响。

李国庆表示,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生产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工作复核认为符合我国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后,可予直接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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