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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中医药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8  浏览次数:173
    近日,重庆市人社、财政和卫生3个部门联合出台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的政策,自1月1日起,从多个方面加大对中医药报销的扶持。

  新的中医药报销政策降低了各类参保人员在中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该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将中药制剂、煎药费等纳入报销范围。市内各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含民族药)制剂,经药监、人社和物价部门论证定价后,将符合条件的品种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甲类支付。

  该市还进一步提高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该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饮片、中成药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城乡居民报销比例提高10%,职工医保提高2%。(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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