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作了明确规定,并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其中针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近期,多家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吃罚单,其中不乏大型连锁,动辄数万的违法成本,让行业警钟再鸣。
近日,信用广州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市某药企分店因生产、销售的“高丽参”、“精选陈皮”、“三七”等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视为劣药,被罚款19万元。不久前,广东某大型连锁药店分店因“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作明显隔离或者设置明显区分标示”,被罚款3000元;3月,同样是信用广州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述大型连锁药店分店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10万元。
5月初消息,福建省莆田市市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莆田市城厢区某药店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该药店未依法执行药品检查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存在主观过错。但考虑到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参与防疫公益活动,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未实际售出过期药品等情况,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左炔诺孕酮片,并处以最低十万元罚款。
4月底,青岛市监局对某药企购进的中药饮片西洋参片检验、复验,“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属于劣药,该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84元;没收违法销售的西洋参片2包;罚款50000元。合计上述罚没款50147.84元。
日前,河南省药监局连发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某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全蝎、葛根,被合计罚款32万元。据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全蝎检查项中水分、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药监局对该企业进行警告并罚款160000元。
4月22日,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某药企经营销售的硫酸锌口服溶液为劣药,因其主动召回劣药130盒,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2368元,没收劣药472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