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印发《关于启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批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正式启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批件。
《通知》指出,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根据《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批准文件变更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批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批件》。
《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械批件正式启用,原批准函件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无需重新更换,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陈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