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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禁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123
    1月10日,民间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向广东省教育厅寄出建议信,希望删除《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中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教师的条款。

  今年1月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高血压患者以及对残疾人进入教师行业的一些限制,但继续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建议信指出,第十一条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权的规定。

  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晧东说,“艾滋病和乙肝都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教师行业,此前三部委已下发相关通知。艾滋病和乙肝的传播途径相同,应给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等就业待遇。如果传染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以保证传播途径可控,那就不应该限制。”

  此前,据媒体报道,安徽、四川曾出现了4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录教师被拒的案例,引起争议,反对者认为涉及歧视。(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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