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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1  浏览次数:81
  随着我国医改、分级诊疗、扶持国产设备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一场以大型公立医院扩容为主导的医疗新基建正在我国大范围展开,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医疗器械市场进入持续放量阶段。     未来五年,公立医院发展的东风也将助推医疗器械企业迎来新的扩容时机。     未来五年床位计划公布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 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补短板、转模式、增效能,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善分级诊疗,重点加强专科能力建设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若干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构成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原则积极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县级医院重点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强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的对口帮扶,加强县级医院与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与业务协同,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     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以下统称接续性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供给。     以推动国家医学进步为目标,依托现有资源规划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鼓励民营医院参与。     加强“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设高质量的人才队伍,带动全国和区域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以省域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强化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对省级医院的技术和人才支持,提升省域诊疗能力,减少跨省就医。     强化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切实落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并规范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院,在全国分片区建设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相关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网络。     坚持医防协同、平急结合,按照分级、分层、分流救治原则,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协同联动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持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管理,提高重大疫情应对能力。     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城乡、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省、市、县三级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及县级市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中心(站),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急救转运能力。     有条件的大型城市可以在急救中心下设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推动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救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五大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实时交互智能平台,推行急诊急救服务一体化。     重点发展康复、护理、中医领域     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     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周边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     拓展社会办医空间,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社会办医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探索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     推进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每省(区、市)至少设置 1 个省级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大力发展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县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和门诊部,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覆盖所有省份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规模     在省级区域,每1000-1500 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     在地市级区域,每100-200 万人口设置 1-2 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 1 个县办综合医院和 1 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 100 万人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 10 万人口,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     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 50 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 600-1000 张左右为宜;     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 1000-15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500-3000 张左右为宜。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各临床专科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原则上支持部分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原则上,到 2025 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 3 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 2020 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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