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近年来正面临重大的挑战。自2016年起,就有地方发布规定,不得允许医药代表进入诊疗区域;随后,一些医院开始张贴“医药代表禁止入内”的公告。2020年12月,医药代表备案制正式落地执行,医疗支付改革、医院反腐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加上“两票制”、药品集采、医保谈判、医疗支付改革等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医药市场不断受影响,在此背景下,300万医药代表处境无比艰难。
2022年,全国医药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强,1月10日,江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对医药代表医疗机构拜访工作人员作了相关规定。
通知显示,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也就是说,不管药品还是器械耗材领域的学术、商业推广人员,都要遵循这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带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原则进行接待,包括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另外,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而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医药代表,将拉入“黑名单”,即可能会被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除了江西省以外,此前天津市发布的《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中也有对医药代表进行严控入院和驱离药代的规定。
从大环境来看,《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明确,要在五年内集中开展整治行动,要求全国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拟定细化可执行的院内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总的来看,接下来,无论是药械还是医药代表,都将面临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