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海发布医保“双通道”管理相关工作。西藏指出,将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新版医保目录公布后,医院需有需必采、应配尽配;“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珠海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75个)和“双通道”药品目录(291个)。
1月1日,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国家公布的协议期内所有谈判药品均纳入“双通道”管理。
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施行“双通道”,国家公布的协议期内所有谈判药品均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谈判药品,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自治区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情况,对我区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调整。各地要做好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与现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统筹的政策衔接,确保待遇不降低。
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有需必采、应配尽配
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需必采、应配尽配。
目前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年底前一次性配备。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
配备使用谈判药品纲入医院年度考核
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
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2021年12月底前,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地(市)域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调整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所售谈判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西藏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精神类药品除外),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参保人员需求,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后,完成医保信息结算。
医保信息平台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实现医保结算全流程支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各地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参保人员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确保用药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待遇享受及费用清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病期间按“双通道”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照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政策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处方(电子处方)时,要标明就医类别,其中,职工医保执行全区统一待遇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执行各地(市)待遇政策。
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以现有按项目结算方式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