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也明确了该省消化期药品的截止支付时间。
自12月3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广东、浙江、新疆、四川等地已陆续发文明确新版医保目录执行时间。
省级增补品种清退提速
《通知》指出,原调增的归入“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的药品,按《关于2021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消化期内药品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8号)公布的2021年版品种及支付政策执行。按国家规定,消化期内药品医保支付至2022年6月30日止,到期后同步调出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梳理发现,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消化期内药品部分”(2021年版)目前还有82个药品,其中有62个西药,20个中成药。届时,湖南省所有医保增补品种将全部清空。
根据此前相关要求,2022年6月将是地方医保目录对增补品种清理的最后期限。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黄华波介绍,国家医保局规定省增补医保药品目录按“442原则”,用3年的时间完成消化,今年是政策落地的第二年,明年一年时间将会全部消化省增补医保药品目录品种,全国医保药品将很快完成全国统一目录,未来耗材也将是全国统一目录。
今年以来,各地也加速了对省级医保增补品种的清退工作。6月30日,据吉林省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显示,共有187个药品被调出吉林省省增药品目录。
7月2日,河北省医保局、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安排了药品消化调出的工作。通知显示,297个药品从6月30日起已经调出河北省地方医保,最终的报销时限放宽至12月31日。
8月3日,浙江省、贵州省发文,公布省增补医保品种消化名单。浙江省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118个药品调出浙江省医保目录。贵州省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将339个药品调出医保目录。
据统计,截至目前,河北、湖南、浙江、贵州、吉林、福建、重庆、黑龙江、天津、四川等多地已经落地执行地方增补目录调出政策。据记者观察,在众多被清退的药品中,中成药、辅助与重点监控品种受到重点关注,其中不乏年收入超十亿的独家品种。
处方外流推动零售终端洗牌
新版医保目录即将执行,与此同时,“双通道”落地也在加速推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河北、新疆、青海、湖北、江西、山西、内蒙古等十余个省(自治区)陆续发布“双通道”政策。
顺应医保改革、医药分开、带量采购的政策进展,“双通道”政策紧随而来,为解决“降价易、进院难”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政策层面积极探索零售药店统筹账户的支付关联。
在此过程中,处方外流也受到越来越大的政策支持。为进一步推动新进药品终端可及,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处方流动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并优先使用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据悉,这是继湖南、甘肃、山东之后,全国又一省份宣布正式推行处方外流新政。
有业内人士指出,医保等政策改革一方面推动医药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医院处方外流,将医保资金推向统筹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药店开放。但同时,对于强化药店管控体系、药店医保支付管理、仓储物流、专业化服务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米内网数据,2020年中国零售药店实体药店和(含药品和非药品)销售额达5576亿元,同比增长3.9%。医保统筹支付逐渐向零售药店放开,势必利好院外零售终端的发展。随着处方外流打通医保支付,终端市场洗牌或将进一步提速。
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1〕106号)
各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处方流转有关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后,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由提供处方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或执业药师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处方流动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并优先使用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四、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以及凭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处方流动涉及药品费用拒付的,医保拒付主体与费用结算主体相一致。
六、完善协议考核标准,将处方流转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等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处方上传、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方面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优化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