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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份开展老年医疗护理试点 部分医院或转型护理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91
  日前,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北京、天津、山西等15省份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试点时间为1年。     根据此次发布的文件,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等15个省份,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至12月。     从本次试点任务来看,主要包括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等。     已公布的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     此外,试点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     另外,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     文件提出,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另外,在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方面,文件还明确,将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和市(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完)
 
关键词: 医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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