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河北之后,又一省出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
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来了
11月23日,江西省医保局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双通道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双通道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以下称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双通道药店)的“双通道三定管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对于零售药店的遴选,根据《办法》,要申请成为双通道药店,必须满足以下12项条件: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资质合规、信誉良好,设置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2、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3、建立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双通道药品的“进、销、存”纳入医保信息化全程监管,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4、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5、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6、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配备有我省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不低于30%,且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7、按不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
8、至少配备2名注册在药店并参保的执业药师;
9、《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与相关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冷链运输配送协议。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10、双通道药品的注射制剂,应当由双通道药店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双通道医疗机构;
11、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12、统筹地区的其他有关要求。
多省强调,至少配2名执业药师
当然,江西省也非首个出台双通道药店遴选细则的省,早在上个月底(10月26日),河北省医保局就印发了《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
需要注意的是,两省都对执业药师配备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至少配备2名专职执业药师;且已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未因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等。
有所区别的是,江西省《办法》强调《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河北省则强调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
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8种情况,退出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
另外,国家医保局还明确,要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据悉,河北、江西两省都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中,河北省强调,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6、提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江西省《办法》则谈到, 对双通道医药机构因长期不配备或配备不足、双通道药品储备达不到协议数量,导致参保人员无法购药,经调查核实年度累计达1次的,要进行提示;年度累计达2次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同时扣减本年度诚信考核评分;年度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退出双通道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
同时,双通道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双通道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
1、伪造、变更或变造双通道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的;
2、要求或诱导参保人员到指定药店购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的;
4、上年度未开展双通道药品医保结算业务,或虽开展了双通道药品医保结算业务但医保结算业务少于10人的;
5、为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药品医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为参保人员转卖双通道药品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7、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8、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应退出双通道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