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关系中收受他人的物品钱财,作为好处费也好,作为报酬也好,这种贿赂行为在我国早已被禁止。而且还出现了很多版本的禁收戒律。
单就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卫生部及各省市卫生厅都明确规定医生禁收药品回扣。一些省、市在雷声大情势下也下些小雨,处理了一些收受回扣的医生。有些地方卫生部门和纪检部门一齐行动,对个别医生尤如下了一次冰雹,也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殊不知,这种回扣现象是有社会背景的,几个医生,几十个医生,甚至成百上千个医生再坚持原则也无济于事。
原因何在?因为它是普遍现象,没有哪个人下命令,也没有什么人去串联,可以说这己是公开的秘密。这些禁收戒律对整个社会而言,对整个医疗队伍而言是治标不治本的。因为药价不会因为回扣是否存在而有所变化,戒律是否施行对于多级分销的药品流通不会产生影响。因此,禁止药品回扣,只在医生身上做文章,是治标不治本的“疗法”。
那么“本”在哪里?在招标价格中的巨大空间。有记者调查发现,出厂价0.38元一支的针剂,招标价竞达到16元,卖到病人手里是18.5元,如果真有回扣,医生也只得到非常可怜的几角钱而已。这中间巨大的利润都给了谁?
所以,治疗药品回扣最有效的方剂是降低招标价,阻断药品销售的利润空间,这个老大难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关键在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魄力打破当前这种少数人榨取多数人利益的模式,不得而知。(医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