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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立医院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15
    刚刚结束的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从12月1日起,全省70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工作,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时,从12月1日起,青海省将扩大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人均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0元,将21种大病扩大到125种,青海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均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青海省这次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以回归公益性为目标,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方式、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健全经费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费用,降低检查、检验类价格,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人员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病组)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全面推行以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医院能力建设,做好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 

  青海省将通过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争“十二五”末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问题。 

  青海省这次出台的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规定,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的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对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高于国家规定30%,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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