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确保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同时确定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
《通知》指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侧重于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试点县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和手术费提高的额度,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比例,分别按15%、30%、25%和30%掌握。试点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的具体幅度和比例。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确定,药品合理价差,以试点公立医院2011年度的药品进价为基础,顺加15%确定。(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