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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营医院拍卖续:被禁后改拍99%股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38

    昨日,北京佳士凯国际拍卖公司总经理赵晓凯称,当天上午昌平区卫生局已告知北京环球中医医院法人代表简政荣,现行法规禁止医院转让经营权,简政荣已同意不再拍卖经营权,“我们商量后决定改变标的物,转拍合作权。”

   
近日,民营的北京环球中医医院欲通过拍卖形式转让经营权,起拍价300万,如拍卖成功,将是北京首次转让医院经营权。

   
区卫生局约谈院方法人

   
昨日,昌平区卫生局召开多方会议对此事进行了解。当天上午,昌平区卫生局医政科、法制科等科室专门为此开会,并联系了环球中医医院法人代表简政荣汇报“拍卖”情况。

   
该局相关负责人称,这是昌平区第一次遇到医院拍卖经营权的情况,“卫生局特别谨慎”,“研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昨晚,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杰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从媒体报道上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医院法人代表了解情况,院方负责人表示未进行拍卖。

   
改变标的物转拍合作权

   
昨晚,承办这场拍卖的北京佳士凯国际拍卖公司总经理赵晓凯称,昌平区卫生局的确与环球中医医院法人代表简政荣交流谈话,并告知相关卫生法规不允许医院买卖经营权,简政荣表示不再拍卖经营权。“医院和我们进一步协商后,决定改变拍卖标的物,转拍合作权。”
 
   
赵晓凯称,环球中医医院原本是股份制,此次将“99%的股权”拍卖给新东家,起拍价仍是300万。“法定代表人保持不变,这也是为了不违反相关规定。”

   
截至昨晚10时,记者尚未获得简政荣对此事的回应。
  
   
■焦点

   
1现行规定禁止医院转经营权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出卖和转让。

   
据介绍,医院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除了均需要取得卫生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前者还需取得工商部门的审批,后者需取得民政部门的审批。医院能否对外经营的核心就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昌平卫生局医政科人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出卖和转让。也就是说,环球中医医院不可能通过拍卖的方式转换东家及经营权。

   
昨日,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咨询石景山、大兴等多个区县卫生局,负责人均答复称,把医院或诊所转让给他人,是不允许的。经营者不想办医院了,只能注销《执业许可证》。

   
新投资人想在原地重新办医院,必须先重新向卫生部门申请《职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或民政部门的手续。卫生部门要依据最新区域医疗机构规划,审核营业场所、人员、环境评估等项目后,给予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批结果。

   
2民间转让医院多用变更手段

   
多名业内人士称,可用过户手段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申请时只声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所有制形式,达到转让的目的。

   
目前,赶集网、58同城、康强网等多家网站,都能查到北京多家民营医院或诊所的转让信息,有家医院甚至挂出1千万的价格,转让一家3000平米的独资医院。此外,也有不少个人或机构在求购北京医院、诊所或科室,他们均向记者表示,可以通过“过户”实现转让。

   
办民营医院的业内人士介绍,因为国家不允许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户”时绝不能提“转让”,只是声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所有制形式。比如,以前独资的医院,现在引入新投资人变成股份制,变更所有制和法定代表人后,自然就实现了转让。这名业内人士也介绍,卫生部门每年都要年检,还有不定期抽查,即使通过变更手段实现转让,也瞒不过卫生部门。

    
昨日,北京多个区县卫生局负责人称,变更执业登记信息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只要申请就能获批,需要经办人拿着相关材料当面去申请。

   
法规应规范民营医院转让

   
【律师说法】

   
2007年,北京律师张浩然曾和同事向国务院提建议,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昨日,张浩然表示,近几年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变更法人实现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他也曾代理民间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相关案例。张浩然说,一些医疗机构经营者有退出的需求,北京又对新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很长,难度较大,所以私下转让应运而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细则》已长达18年没有修订过,解决新问题自然遇到不便。’张浩然说,医疗机构是特殊行业,经营主体的进入和退出都应有明确的规范。目前,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如果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公司化运作,那么破产、收购等程序都应做到有法可依。他建议,有关部门应重视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和退出的客观现实,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链接

   
医院变更登记或将严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实施。2005年,卫生部医政司曾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细则》除进一步明确不得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对变更执业信息也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变更执业登记的,也应按新设医疗机构的程序变更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依据卫生法规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按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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