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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农合定点机构“进出”有规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52
    进无精准尺度,退无明确条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规定散见于各种文件中,常发生条文“打架”现象。为规范管理,海南省卫生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建立起统一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该省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重新认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新农合管理与协调工作;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和增补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比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在15%以内,地级市和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人员就诊时实行梯度用药,一般急性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且出院带药原则上要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 

  根据规定,海南省将建立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库,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重点监管,被纳入不良记录库管理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将降低15个百分点。因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的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相应处理。(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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