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二胎是否算超生?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为我国首部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境外超生违法,超生1个3倍征缴社会抚养费。对此,人口学界专家表示,该《条例》是将当地较为严重的境外超生行为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明确,并不意味着我国对生育二胎的管制将更加严格。
法律旨在体现生育权平等
事实上,对于我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国家人口计生委早有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虽然国家层面的规定十分明确,但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如何对境外违规生育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还要依靠各地的具体条例。按照深圳市的新规,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陆杰华说,深圳地理位置毗邻香港,致使该地区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二胎甚至三胎,这些子女出生后又随父母回到深圳生活。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生育权。“不管当前的生育政策是严格还是宽松,是否有待完善,所有人都应该平等执行,而不应该形成有钱有势有门路就可以超生的情况。”他还表示,条例的修订并不会影响未来生育政策的完善,因为条例只是国家有关政策在地方法律条文中的反映,一旦国家政策有所调整,各地条例也会随之调整。
放开二胎要只争朝夕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认为,深圳市的新规是要通过大幅加重家庭的抚养成本,尽可能杜绝一切“违法生育”的可能性,杜绝境外自主生育对于境内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但该市的做法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一胎化政策是非常时期的非常选择,对于已经陷入超低生育率困境的我国,早已不再是最优选择。
穆光宗说,2000年以来,我国平均总和生育率在1.4左右。年轻一代的意愿生育率开始低于政策生育率,这才是我国的人口新忧。放开二胎对于想生二胎也有条件生二胎的家庭才有实际意义,但这样的家庭不仅是少数而且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即使政策放开,由于高昂的生养成本,很多年轻人也会在二胎生育面前知难却步,预期放开之后的生育水平和现在观察到的生育水平差不多,甚至会继续走低。
穆光宗认为,我国已经错失了调整生育政策的最好时机。“70年代出生的妇女相对于80后、90后具有更强烈的生育愿望,但优生是有年龄限制的,一般妇女在35岁之前完成生育,到2015年,70后的妇女都已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他提出,生育政策的调整不能继续贻误时机,而是要只争朝夕。决策者应认识到生育少子化所带来的年轻人口萎缩、年轻人口亏损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空巢老龄化、失能老龄化和重度老龄化问题,才是让21世纪的中国备受困扰的人口危机,适度鼓励生育是治本之策,充分储备年轻人口、提升国家的人口实力,才是着眼长远的战略。
据了解,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上月底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特别建议,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对此,参与报告撰写的专家之一陆杰华表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是“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现实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人口结构失衡,也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前,在以往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较多、城市化水平较高且民意强烈的地区,应尽快终止一胎化政策。(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