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解除违法发布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程序: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者除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上刊登符合要求的“更正启事”外,还要提供甘肃省市级以上法定药品检验机构6个月内该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书、该药品暂停销售前6个月内甘肃省销售流向情况说明等材料,以确保违法药品广告传播影响得到彻底消除。
该《规定》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市(州)药监部门要在收集违法违规证据、核实广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在辖区内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3个月内,对被两个以上市(州)药监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或在省级各类媒体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省药监局作出在全省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并在该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对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药品,责令生产或经营单位送检或监督抽验,对违法广告药品实行全覆盖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依法予以查处。
《规定》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