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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增加22类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139
    近日,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将肺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可按不低于70%和50%的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级~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共8类人群。

  《意见》指出,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7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5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开展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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