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山东省即将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166

  城镇居民大病险不设封顶线

  我省近期将制定下发相关实施意见,保障范围参照新农合大病保险

  我省(山东)农民已有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啥时能享受这项政策?24日,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电视会议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我省将制定下发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与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最高补偿20万元不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

  日前,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我省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3年起参合农民可享受大病保险,但这项政策暂未覆盖城镇居民。

  “我们城镇居民啥时候能有大病保险啊?”患有尿毒症的省城居民许先生问出了许多市民的心声。“像我们这些没有固定工作的,患上这种大病,即使有医保,还是负担不起。”许先生无奈地说。

  据悉,济南市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个人负担20%,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80%,起付线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个人负担35%,医保负担65%,起付线为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个人负担45%,医保负担55%,起付线为700元。但济南目前没有单独的大病保险制度。

  “我们正在加紧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24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很快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参照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同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其中,将重点保障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额度的合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记者 李钢 邢振宇)

  新农合大病险出台实施方案 自付超8000元 补偿不低于50%

  24日,我省正式印发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规定,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此外,新农合大病保险还可以像新农合一样,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

  24日下发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重大疾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制度,其中,血友病须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在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确诊后,医疗机构要为大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

  对补偿比例问题,方案规定,2013年,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2014年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与承办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

  此外,参合居民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则需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健康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