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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年前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123

  年底前我省(山东)将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取消药品加成 药价降15%左右

  今年年底前,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将正式启动。昨天,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电视会提出,县级医院改革就是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今年12月31日前,试点的县级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轻群众看病的负担,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取消药品加成12月31日前,确保药价下降15%左右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按照要求,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同时,省财政厅表示,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应是合规合理的收入,医院原有收入中不合理、不合规的部分应当剔除,对改革前后的收支缺口核定,要尽可能委托第三方承担或提请审计部门审核把关。

  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纳入医保按照《实施意见》,试点公立医院将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床位、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原则上调整价格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药品不加价了,降下来的费用是不是又通过增加医疗服务费提高上去?为不增加老百姓的看病负担,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方案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2012年12月31日前,试点县市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要调整到位。

  省卫生厅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会同人社部门,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有所减轻。

  改革定价方式

  开展按病种 收费试点《实施意见》要求,还将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

  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对部分医疗服务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

  根据《实施意见》,2012年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10个,2015年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50个。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推行总额预付 按人头付费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2012年12月31日前,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价考核体系;2013年年初,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

  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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