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人社局日前联合出台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提出,从2013年1月1日起,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的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可救助2.5万元,比现有标准提高了5000元。边缘困难人员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同样按5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5万元。
该市明确,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困难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救助方式包括: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