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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制药“独董不独”事件以当事人辞职告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1  浏览次数:131

    近期引发众多财经、行业媒体关注的华邦制药“独董不独”事件,以当事人独立董事朱姝辞职告终,该公司发布的关于朱姝辞职的声明全文如下:

   
本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朱姝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姝女士因其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朱姝女士辞职将影响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使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朱姝女士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朱姝女士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本月19日,有媒体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华邦制药的11位董事中的独立董事朱姝女士颇有些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一方面她从2002年开始便任职于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并从2009年5月开始担任华邦制药独立董事,但另一方面,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正在为华邦制药提供法律服务。

   
事实上,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证监会曾在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华邦制药公司章程》亦明确规定,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但在朱姝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她供职的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居然能够为华邦制药提供法律服务:从朱姝2009年5月担任独立董事开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已为华邦制药的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的局面一直持续到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2012年4月9日)召开完毕为止,而当华邦制药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时间:2012年5月3日)时,变成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华邦制药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2012年5月24日)、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2012年7月12日),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2012年8月23日)时,均是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为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另据该媒体报道称,朱姝女士是在2009年4月14日华邦制药第三届董事会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为华邦制药的实际控制人——张松山,张松山当时发表过公开声明,称被提名人朱姝与华邦制药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紧接着在当年5月27日,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朱姝任职独立董事的议案,朱姝正式履职。

   
2010年9月16日,由于董事任期即将届满,华邦制药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朱姝再次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2010年10月7日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朱姝的独立董事任期将直到2013年10月7日才结束。

   
独董候选人简历显示,1964年出生的朱姝女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至今任职于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现任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主任。而据该媒体调查,此间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程源伟正是朱姝的丈夫。(米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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