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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21类重特大病限额付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168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青海省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血友病、唇腭裂、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17类疾病的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以测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为基数,三级乙等医院下浮5%、二级甲等医院下浮20%、二级甲等以下医院下浮25%。对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4类疾病,只确定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

  该省规定,21类重特大疾病中,除唇腭裂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实行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年限额付费外,其余18类疾病均实行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一年内确需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需经医疗机构证明、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该省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管理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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