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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4  浏览次数:137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座谈会日前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要求,大病保险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原则上限定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支付弹性。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胡晓义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逐步形成政府、个人、社会等多方共同分担大病责任的机制。在大病保险试点中,要紧紧把握政府主导和规范运作两个核心,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营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要统筹考虑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等各个环节的衔接。

  胡晓义指出,开展总额控制是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全面开展总额控制要把握4个关键。一是做好总额控制与医保基金预算的衔接。二是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分配总额控制指标。三是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将次均费用、复诊率等作为重点监控指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推诿拒收病人情况的发生。(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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