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消息,吉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长春某药店因非法渠道购入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计11种药品计836盒,并由当事人报销后置于网络销售平台出售,销售货值近5万元。吉林省药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2万元。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县城内多家药店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药店均存在“非法渠道进药”违规行为,该局分别对13家药店进行处罚,罚款共计36.6万元。
而在不久前,江苏南通三星镇某药房涉嫌非法渠道购入盐酸贝那普利片(诺华制药)、非洛地平缓释片(阿斯利康制药)等药品共计27品种,337盒(支、瓶),经查被处以11万元的罚款。
另外,天津、厦门、广西融水、黑龙江密山市等地在今年也报道了类似的案例,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款至少10万元。这对于药店尤其是中小规模药店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罚款。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零售药店在购进药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另外,药店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业内表示,药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非法渠道购药不只是无法进行药品的溯源,同时也不能保障药品的质量。从上述处罚案例也可以看到,对于药店非法渠道购药,相关部门严查态度坚决,零售药店当引以为戒,规范经营,切勿踏入“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