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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正常购进药品,这家连锁药店被开22万元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浏览次数:114
9月14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长春一连锁药店因线上购进药品并置于网络销售平台出售,被开22万元罚单。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2021年4月22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称:长春一连锁药店电商部涉嫌非正常购进药品。当日,经执法人员对该涉嫌非正常购进药品的药店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部分药品不能提供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药品涉及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等11个品种。5月10日,该事件被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实显示,该公司采购员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4月18日期间,以消费者的身份在网络销售平台的多家药品零售企业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计11种药品计836盒,购买费用计31217.46元,并由当事人报销后置于网络销售平台出售,销售货值近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的罚款按4.4倍予以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2万元。
 
  除了该连锁药店以外,不久前,南通某药房也因涉嫌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经查后被处以11万元的罚款;广州市某医疗美容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海门区三星镇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用于销售,被罚款11万元;安徽怀远县某药房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罚款53404元。
 
  从这些案例来看,药店、药企从非法渠道购药进行销售的行为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随着行业监管趋势,药品经营企业应该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和权益,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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