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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驻派服务的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浏览次数:116
  9月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一方面通过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在乡村医生缺少的地方采取县乡巡诊服务、上级机构派驻、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等方式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     乡镇卫生院是巡诊、驻派主力军     《通知》明确,在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中,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驻派服务的主体。     其实早在2019年,国内部分地区已开始开展巡诊、驻派等形式的服务,通过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不断充实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解决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等问题。     这次新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巡诊、派驻工作服务的主要内容:     1.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     2.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主要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规范履约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巡诊、驻派     定人也要定时间     为保证服务质量,《通知》在巡诊、驻派人员选择和巡诊时间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巡诊:     应选派乡镇卫生院合格的医师,必要时可组建由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辅助科室人员参与的巡诊团队开展服务。     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对服务需求较小的地区可降低巡诊频次。     驻派:     在乡镇卫生院为驻派服务主体外,也鼓励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派驻服务,派驻人员可由1人或多人组成。     原则上每周派驻时间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     至于是采取巡诊还是驻派的方式,由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     给予激励     提高补助标准     为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至关重要。对此,《通知》在激励、补助方面提出两项举措: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邻(联)村服务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补助,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诊服务、派驻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     值得一提的是,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派驻服务人员不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村卫生室配置必要的药品和设备,为有需求的医疗机构配置巡回医疗车。     随着近年来国家的不断推进,村级医疗机构和人员“空白点”逐渐消除,此前巡诊和派驻的方式已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服务内容、频次、人员等方面缺乏相应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随着如今在全国推广开来,除了可以弥补村级医疗缺口,促进资源下沉,同时也能提高服务质量,夯实基层“网底”。
 
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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