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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医院副院长收药品回扣判缓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7  浏览次数:135
    汉中一家医院副院长郭剑平和汉台区一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琼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药品回扣款9.1万元和3.79万元。近日,两人因受贿罪被判缓刑。

  医院副院长受贿9.1万元

  据了解,今年3月份,汉台区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郭剑平涉嫌受贿,决定进行初查,经查后发现郭剑平确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遂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并于4月7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10年1月,汉中一家医药公司药品经销商刘某,在郭剑平的办公室里为了感谢郭在2009年对医药公司的照顾,送给了郭现金6000元,并和郭谈好以后按医院从其公司采购药品金额3%的比例给郭提取回扣。同年3月份,刘某带着几种新药的彩页和1万元现金来到郭的办公室,请郭帮忙使这几种新药能顺利进入医院,并将1万元现金送给郭。后来,在郭的帮助下,有两种新药顺利进入了该医院。2011年1月,刘某来到郭的办公室,按照之前的承诺,将2010年度医院从其公司采购的药品总货款3%的回扣款3.1万元送给郭。2012年1月,刘某将2011年度回扣款3.2万元送给了郭。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查明,2009年年底,汉中另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蔡某,给郭剑平所在医院送完货之后找其签字,签完字闲聊中,郭谈到能否给让点利,蔡某表示以后会考虑。2011年6月,该医药公司给该医院送货时,蔡某也一同前往。蔡某到郭的办公室后,送给郭药品回扣款1.2万元。

  办案中查出另一桩受贿案

  汉台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汉台区武乡镇卫生院院长张琼波涉嫌受贿。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张琼波否认存在经济问题。经办案人员耐心进行法律教育后,其才供述了收受药品销售公司回扣3.79万元,归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底,张琼波参加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会议时,与药品经销商刘某签订了统一配送合同。随着双方业务的开展,刘某为了感谢张在购药中的关照,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分6次送给张回扣款2.22万元。另外,在2011年7月,药品经销商张某希望张琼波的卫生院能够购进一些快过期的药品,于是将张琼波约至一茶楼,表达完请求后将预支的1000元药品回扣款送给张琼波,并承诺在后续的业务中再给回扣。此后,张琼波又多次收受共计1.47万元回扣。

  法院审理认为,郭剑平在担任医院副院长兼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销售方药品回扣款9.1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琼波在担任武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药品回扣款3.79万元归个人使用,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郭剑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张琼波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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