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陈发树诉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如期开庭。据悉,庭审阶段中午即宣告结束,审判长宣布双方上交书面陈词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此次开庭明确了很关键的一项事实,即云南红塔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中国烟草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烟草)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中烟草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纠纷的焦点于是转而指向中烟草为何将此事积压776天才予以批复。
但中烟草并未出席此次庭审。据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透露,6月5日陈发树方面向云南省高院正式递交了追加中国烟草总公司等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书。
李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双方匆匆发表陈词之后等待合议庭合议,而中烟草的出席是关键。”至于中烟草会不会现身,“要问法院”。而云南红塔已明确反对将中烟草追加为此案第三人,理由为上级单位不负有赔偿责任。
陈发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红塔集团于2009年9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全面继续履行,同时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约1184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约1974万股赔偿给陈发树。
未交换证据之前,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白药股权转让难以实施的主要症结在于,云南红塔没有恰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及时报批义务。但在3月15日云南省高院组织交换证据时,陈发树一方才知道云南红塔上级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上级单位中烟草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这与此前云南红塔代理律师对媒体的说法一致。
但是,陈发树一方认为中烟草报批义务没有完成。根据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陈发树代理律师认为,由于真正应该行使审批权的财政部并未给出最后批复,那么该合同仍处在履约状态,中烟草应该继续向财政部做出呈报。
根据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云南红塔方面辩称,中烟草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需上报财政部;逐级上报时所有有关单位都已经同意了产权转让才需要上报给财政部做最终审批。
对此,李庆对记者表示,“这是两个问题,财政部才是‘最终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果财政部不批,作为国家机关,它有这个权利。”由于中烟草缺席,“他们的下级(单位)也说不清楚”。
按照李庆的观点,作为公司,中烟草不可能具有报批权;作为行政单位,若具备该行政权力,按照规定行政权力必须有明文授权,但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中烟草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做出的批复意见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对于这个理由,不仅陈发树一方颇有微词,民营企业在商业纠纷中的艰难也多次被提及。(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