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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章可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1  浏览次数:158
    河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的《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对应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最长补偿20年,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该《办法》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费用,最长补偿10年。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对应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20年。

  该省疾控中心主任崔泽表示,该《办法》的制定,对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地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有效实施。(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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