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2年第七期)》公告,上市公司太龙药业(600222)旗下一个产品乌金口服液(国药准字Z41020564)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媒体发布违法广告,遭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直有关媒体近期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共有119家药品在河南省境内媒体发布违法广告,其中,上市公司太龙药业(600222)旗下一个产品乌金口服液(国药准字Z41020564)因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乌金口服液(国药准字Z41020564)在广告中以“太龙乌金口服液”为名,在未标示广告批准文号情况下,采用“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和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手法,在6月21日至7月20日一个月的时间内发布违法广告30次欺骗患者。
据了解,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龙药业(600222))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集生产、经营、科研于一体,以中西药产品为主,生产口服液、片剂、胶囊、输液、原料药等多种剂型共100多种产品的现代化制药企业。1992年底在郑州筹建,其前身是众生制药厂。1998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股票代码:600222),成为河南省医药行业首家上市公司;2006年3月,公司更名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这些广告在本辖区媒体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