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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正健康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160
    卫生部近日通报称,截至2012年1月,全国有79.8%的乡镇卫生院和64.6%的村卫生室实行了乡村一体化管理,全国99.8%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58.1%的村卫生室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4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明确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初步统计,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徽、湖北要求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即村卫生室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河北省启动了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活动。目前,各地普遍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为确保村卫生室“网底不破”,一些地区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基础上,探索推进财产和人员一体化管理的紧密型模式。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由乡镇卫生院下设举办村卫生室,虽然身份没有转变,但财政保障了乡村医生的收入和养老待遇。安徽省旌德县资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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