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
《方案》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福建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0%的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到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方案》提出,福建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3元~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新农合报销政策。通过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分工协作机制,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福建各级财政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元~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