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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融入“三医”大平台,五项工作须重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1  浏览次数:80
  医药网6月30日讯 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文),此文件的出台,是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在这个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文件中,特别提到了药品零售领域。文件明确:要“建立药品追溯制度,探索公立医院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     笔者发现,近年来,国家不断重视药品零售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中的作用,药店开始融入“三医”大平台,一些主论疾病治疗、公共卫生、医院发展、健康保障的文件,也有了更多药品零售和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的内容。     比如最近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医保发【2021】28号文),就有一段超越“双通道”要求、推动处方流转的表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上述28号文医保信息平台的规定,和18号文医院处方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相互呼应、互为补充。它们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信息平台和信息联通的关系。这意味着,国家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政策的全面综合、深入完善方面,已经开始在更高统筹层面的考虑,继续推动三医之间的联合行动和有效合作,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检验、预防、治疗、康复用的药品消费,是医疗卫生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是药品消费的两大重要终端,重视零售药店,正是健全完善的医药卫生体系的必备前提。     现在,国家政策层面更加重视了,药店如何作为?     01、积极配合国家建立医院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     在平台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移动通信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方面,争取自己的立足之地和信息的互联互通互用,让医院处方信息和药店消费信息有机融合,将自己纳入平台的智慧管理、智慧服务之中。     02、积极发挥零售药店在电子信息平台中的作用。     通过平台,配合国家的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取得处方配药和非处方配药的信息,扩大自己的售药渠道,方便售药医保支付;通过平台,建立自己的远程审方和远程药师服务渠道,为医院和患者提供可能的配药、售药服务。     0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药品质量安全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通过落实储存、配送、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运输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仓储、配送任务。     04、建立药品使用的可追溯制度。     一是建立从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储存、配送企业到零售药店的实物流可追溯制度;二是建立从医院到医生、处方、医保、药监的凭据流可追溯制度;三是建立从药品购买者到家庭、药品使用者的信息流可追溯制度。并确保在需要时,追溯制度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取得相关材料。     05、加强和完善零售药店自身管理。     明确专人负责的采购渠道;建立对特殊药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制度;同时,完善采购、销售、患者使用、企业联系、医生沟通的相关信息记录,用好大数据,实现可追溯。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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