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8日讯 目前,国家集采已进行了四批五轮,随着前几轮集采中选结果在各地执行,医保配套政策也相应出台和落实。其中,关于医保结余留用,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6月4日,广西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适用于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各批次集采药品品种。根据集采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意见还指出,全区其它医药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各集采机构要做好中选产品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
“医保留余结用”政策有变,不得直接与科室及个人挂钩!
就在今年4月,一份名为《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在业界流传。其中指出,医疗机构要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而增加的可支配收入,贯彻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得将集中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直接与使用科室及个人激励挂钩。
注意,结余资金的激励方式和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明确了结余留用资金不得与使用科室及个人激励挂钩。这一禁止范围的精准描述,显然是对此前政策的优化,防止某些科室和个人为了拿到奖金激励而乱开处方。该项规定与“九不准”---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的规定相一致。
如果将上述规定,与连锁药店针对厂家的返利政策做对比,发现都是一个道理。连锁药店一般都忌讳厂家直接针对门店店长、店员直接奖励,而是要求厂家将返利返回连锁总部,总部自己有一套内部的激励措施。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厂家的返利拉拢自己的店员,防范其成为厂方的促销员所做的管控。
这份流传版文件内容的优化所反映的态度,也正是防止某些风险的发生,因此某些药企利用结余留用政策来加快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超额完成,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变化。
去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这是在国家带量采购(VBP)运行三轮两批的基础上制定的医保配套文件。
该意见的核心思想“结余留用”,也就是通过VBP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将作为奖励返还一部分给公立医疗机构,这将大大刺激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更影响非中选品种未来的走向。
部分省市已将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兑现
此后各省市也陆续发文,明确相关结余留用政策。那么,至于各医疗机构执行后的成果如何,我们也搜集到了相关数据。
2020年12月4日,湖南省医保局就已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今年1月15日,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共有157家医疗机构参与了首批国家集采25个中选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其中102家医疗机构考核合格,结余医保资金6197.44万元。
去年12月据《长城网》报道,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经过联合测算考核,结合河北省人民医院等26家医疗机构参加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自评情况,拨付结余留用资金847万余元,该笔款项于2020年11月5日拨付完毕。
而据2020年11月《厦门海西医药交易中心》的消息显示,海西已助力河北省邯郸市、衡水市、辛集市、定州市、秦皇岛市等多地市完成结余留用测算工作,累计可拨付医疗机构结余留用金额超过数亿元。
其中,邯郸市结余留用测算范围为全市第一批25个国家带量采购药品,全市报量医疗机构370家,产生结余留用金额的医院共281家。经初步测算,全市第一批国家组织带量药品结余测算基数约为1亿元,按照最大的结余留用比例50%计算,本次返还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约为5181.68万元。
非中选品种空间越来越小,药企又该如何应对?
关于医保结余留用政策的相关定义和计算公式解析,我们也曾撰文《医保“结余留用”政策流出,3大核心指标解析》,可点击蓝色标题进入查阅。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政策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不让用非中选产品,可谓还留有余地,毕竟非中选与中选品种都在医院用药目录中,对中选品种使用的有优先权和考核指标,也保留了非中选品种的选择权。不过,选择权显然没有优先权有利,其目的是迫使相关药企积极参与集采。
此外,也有专家分析认为,在医保结余留用中会对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给予累加,减少了激励,对于降价幅度过大产品非常不利,这一政策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各地精准报量,以及鼓励各医院尽量多采用中选产品。
可以预计,未来在带量采购不断降低药价和医保结余留用的双重作用下,医疗机构将主要采用中选药品,这间接压制了非中选品种的使用,对于非中选药品来说,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相关药企也将受到一定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