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之后,北京也取消药店开店间距限制了。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发展提出多项举措。
取消350米间距
《意见稿》提出,取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限制要求,对新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原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与已有药店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
此次北京放开间距,无疑是对“放管服”改革的一次实践。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就明确提出,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北京药店数量已经突破5000家。间距放开不仅是落实国办文件精神之举,背后更有当地监管部门的多重考量。曾经的间距设置旨在引导企业有序竞争,让市场稳步增长。另一方面,间距设置也让抢占先机的连锁实现了划地为营,新的连锁进来难,部分活得滋润的连锁则不思进取,经营模式老化,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求了。在此背景下,让市场要素重新优化配置,激发新的市场活力势在必行。
也有不少声音认为,间距放开所带来的市场扩容,或将导致恶性竞争出现。由于新开办药店没有距离要求后,开药店可以“门挨门”或者“门对门”,虽然很多时候恶性竞争难以避免,但药品供应市场饱和之后,抗风险较差、经营不善的药店不赚钱,会被迫退出市场。广东省在取消了包括距离间隔等在内的限制措施后,新增的药店较多,同时无法经营选择歇业的也不少。
利好龙头连锁
此次《意见稿》提出的一系列举措,涵盖连锁企业设立、变更、远程处方审核、自动售药机等多方面,对进一步发挥连锁企业的经营优势、提升行业集中度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利用本市批发企业库房资源设立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符合GSP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其配送中心库房提供统一的采购、储存和配送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被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立后,原发起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直接按变更程序提交材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制度与措施确保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职责,企业门店达50个及以上,可利用“互联网%20”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负责专职审方的执业药师可注册在连锁企业总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
根据意见稿,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内设置自动售药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可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动售药机,满足公众24小时购药需求,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
调整经营面积
除了上述一系列举措外,《意见稿》还调整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对于药品了零售企业经营面积给出原则建议。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述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用于储存药品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饮片存储区域应有效隔离。
在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和企业经营实际调整营业场所面积要求。具备可靠的药品(含中药饮片)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库房。(21世纪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