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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店,销售这37种药品必须实名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8  浏览次数:79
  医药网6月2日讯 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东药监局要求,即日起,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感冒清热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小柴胡颗粒(片)等药物,须在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目录》涉37种药品     作为监测“哨点”,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不可或缺。销售退烧类药品实名登记、禁售,上报发烧人员,加强营业场所消毒等等,都是药店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表现。     《通知》指出,为落实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提高监测的科学性、靶向性,提高登记报告的“准确率、及时率和覆盖率”,广东省药监局会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分专家,对原制定的《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进行优化,制定了《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详见文末)。     《目录》共涉及37种药品,包括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双黄连(所有口服剂型)、小柴胡颗粒(片)等20种中成药以及布洛芬(所有口服剂型)等17种化学药。     在《通知》中,广东药监局强调,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并将企业信息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落实到位。     多地开展专项排查     目前,已通过广东省智慧药监系统收集中山市药店上报的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305.6万条。此前,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多次发现,部分零售药店未严格执行销售发热类药品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日常清洁消毒、进门测温扫码、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报告等人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对此,5月19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镇街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全覆盖检查。截至5月29日12时,已完成对全市2343家药店的监督检查,期间责令49家零售药店停业整改。同时,31家未严格执行销售发热类药品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医保定点药店,执法人员已通报市医保局。     此外,针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日前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十个镇街部署,对辖区所有零售药店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全覆盖大排查,确保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工作人员等方式,重点检查零售药店人员是否对进门顾客进行测体温、提示扫码和戴口罩,销售退热类药品是否按要求登记上报,是否宣传疫情防控政策等情况。     截至目前,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排查244家药店,检查发现大部分零售药店均能按照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对部分疫情防控意识相对淡薄,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要求做好测温扫码和登记上报等问题的药店,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要求立即整改,其中9家零售药店被责令“关停整改”。     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     【中成药】       【化学药】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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