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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将通报 纳入药企信用等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2  浏览次数:109

5月26日,国家卫健委公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其中提到一个重要信息,和药企关系密切。


说正文前我们先回顾一个事情,大家应该还记得,大咪自去年底就在相关信息里着重强调过,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里明确提到,“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后来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和大家有过分享,自今年1月起国家医保局已建立调度机制,开始跟踪统计各地招采机构对于这项工作的进展,以及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另外,自2019年国家医保局就在筹备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在今年初,开始在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中落实,各省医保局和药采中心已多次发布通知。


具体要求是这样的: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而26日这次卫健委的公示中提到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全面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示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企业提交信用承诺,通报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并要求相关省份查证后纳入信用评级,采取约束措施。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去年9月1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的,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分阶段地构建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大家也可以看到,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除了国家医保局等机构的介绍,国家相关机构也已经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做出报道,目前对2020年下半年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的通报和处理,也说明2020年中是个关键节点,对于一些大型企业,不要再以船大难调头来给自己做借口了,不然在信用评价方面或将面临很大的企业危机。(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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