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19〕112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评估和考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的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办理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手续。
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的口岸检验工作。
三、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应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药品进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