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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将确定展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130
    7月24日,民政部下发《关于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范围,也可以按照其所患病种确定救助范围。

  《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部等四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决定确定一批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经各地推荐申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273个地区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

  《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在确定救助范围时,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将尿毒症等8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肺癌等12类大病的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范围或病种。同时,要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对于政策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2012年要不低于50%,到“十二五”规划期末不低于70%。各试点单位还要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机制,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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