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药品名称和剂型 | 调出目录时间 |
---|---|---|
1 | 铝镁匹林片(II) | 2021年8月1日 |
2 | 阿仑膦酸钠维D3片 | 2021年8月1日 |
3 | 拉坦噻吗滴眼液 | 2021年8月1日 |
4 | 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 | 2021年8月1日 |
5 | 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 | 2021年8月1日 |
6 | 枸橼酸铋钾/替硝唑/克拉霉素片组合包装 | 2021年8月1日 |
7 | 复方阿魏酸钠阿司匹林胶囊 | 2021年8月1日 |
8 | 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9 | 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II)/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组合包装 | 2021年8月1日 |
10 | 注射用头孢噻肟舒巴坦 | 2021年8月1日 |
11 | 罗红霉素氨溴索分散片 | 2021年8月1日 |
12 | 复方氨基酸(15)双肽(2) 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3 | 注射用复方三维B(II) | 2021年8月1日 |
14 | 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5 | 盐酸昂丹司琼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6 | 盐酸托烷司琼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7 | 乙酰谷酰胺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8 | 多索茶碱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19 | 奥扎格雷钠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0 |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1 | 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2 | 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3 | 肌苷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4 | 葛根素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5 | 加替沙星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6 | 曲克芦丁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7 | 盐酸倍他司汀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8 | 盐酸克林霉素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29 | 氯化钾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0 | 维生素C葡萄糖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1 | 维生素C氯化钠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2 | 复方右旋糖酐40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3 | 注射用亚叶酸钠 | 2021年8月1日 |
34 | 复方维生素注射液(4) | 2021年8月1日 |
35 | 多糖铁胶囊 | 2021年8月1日 |
36 | 小牛脾提取物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7 | 门冬氨酸钾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38 | 注射用二丁酰环磷腺苷钙 | 2021年8月1日 |
39 | 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 | 2021年8月1日 |
40 | 穿心莲滴丸 | 2021年8月1日 |
41 | 复方碳酸钙颗粒 | 2021年8月1日 |
42 | 注射用炎琥宁 | 2021年8月1日 |
43 | 18种氨基酸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44 | 薄芝糖肽注射液 | 2021年8月1日 |
医药网2月20日讯 大限逼近,地方医保调出工作继续,44个大品种8月1日起调出一地医保目录
44个大品种调出医保
根据四川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将部分药品调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铝镁匹林片(II)等44种药品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药品目录》,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
据赛柏蓝梳理,将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医保的药品有:注射用头孢噻肟舒巴坦、注射用炎琥宁、门冬氨酸钾注射液、穿心莲滴丸、曲克芦丁氯化钠注射液等44个。
四川医保局在相关解读中指出,铝镁匹林片(II)等44种药品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报销过渡期的药品。目前,参保人员和部分医疗机构仍在使用,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给予一定缓冲时间,故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
此前,米内网数据库显示,2019年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超10亿产品中,共有37个为地方医保目录品种,合计销售额达769亿元。也就是说,地方医保的清理,将牵动至少700多亿的药品市场。
来源:米内网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竞争格局
根据上述通知,更早之前,已经有100个药品调出了四川省的医保目录——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转化糖电解质注射剂等6种药品于2020年7月1日起调出;度米芬含片等94种药品于2020年8月1日起调出。
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统一
有分析指出,地方医保的药品调出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药品目录调整权责、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据赛柏蓝查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准入谈判制度。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健全退出机制。
2022年6月末是最后时限
更早之前,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明确: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地方增补品种调出医保的安排如下:1、重点监控目录药品率先移出医保目录;2、其余地方增补品种原则上在三年内完成清理,三年清理品种的比例分别为40%、40%、20%。
据赛柏蓝梳理,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1日、2021年1月1日是部分地方医保品种停止报销的主要时限。至于各省地方增补品种退出医保的大限主要集中在2022年6月末。
医保腾笼换鸟继续
随后,2020年12月28日,2020版医保目录正式公布,国家医保局在同日的通知中同时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品种,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
根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不难看出,医保在加大对于创新药品支付的同时,还在通过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加快调整、地方医保清理等手段,实现医保基金的腾笼换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