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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注意!本月起,新规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6  浏览次数:90
  医药网2月4日讯 昨日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39万定点零售药店迎来了全新的监管时代。     放宽准入门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放管服”精神要求,新的“两定办法”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申请条件进行了简化,进一步优化了评估流程,最大限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推动扩大医保定点范围。     定点机构纳入的“3+3”时限提出极大提升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质的效率,以往“一年才能办下来”的情况有望缓解。     所谓“3+3”时限,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基础上,“两定办法”还明确提出了申请定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强化了对于医保管理的要求。此外,进一步完善了协商谈判机制,提出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此外,以往地方对两定机构管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新的“两定办法”也未有提及。如整体上限制每年新增定点数量的和申报时间;再如针对零售药店设置的“原则上要求两家定点药店之间有xx米以上的距离”“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商品”等限制条件。新办法实施后,定点机构的评定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申报。     放宽准入门槛,也意味着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增强。《暂行办法》对于“动态管理”设置了独立的章节,明确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后的协议变更、续签、中止和解除四种动态管理情形。综合来看,严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将“实际控制人”推向前台。《暂行办法》涉及监管的多个条款,都强调了“实际控制人”的存在。对此,CPMC药店管理学院湖南分院副院长黄修祥认为,以往在零售药店的注册过程中,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未必是出资的“金主”,有可能是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或代理人。《暂行办法》中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以及“动态管理”等章节中多次体现“实际控制人”,将其推向前台,换句话说,谁投资谁担责,也体现了“追究到底”的监管思维。     二是提出“连坐”。明确了“连坐”的适用条件。以“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体现。“这意味着同一个法人,同一个企业负责人一旦违法违规,该企业在全国各个地方的分支机构都将受这个政策影响,对跨区跨省经营的企业提出了特别高的要求。”黄修祥分析道。     利好不断 医保局多举措促行业发展     实际上,在去年年底一则《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中,国家医保局便已表明态度支持零售药店发展,认为与医疗机构相比,药店“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医保局表态将在四方面予以支持:一是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鼓励连锁经营;二是积极推动药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三是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四是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上述举措在《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关体现。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一度让药店股两日飘红,足以证明市场反馈之积极。     交银国际认为,“两定办法”为处方外流提供制度保障、加强药店监管、明确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及电子处方的使用,将促进医药零售行业增长并推动集中度提升。这对于上市连锁和区域头部连锁来说,目前加快连锁门店、院边店、DTP药房、医药电商等布局,提升药事服务能力,承接处方药的能力显著增强。     实际上,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提出,处方流转到同一个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探索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处方的跨统筹地区流转。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医保信息平台业务中台、处方流转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实现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到统筹地区内定点零售药店,为跨统筹区取药提供了方便,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对此,国家医保局强调,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能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有关政策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在业内人士看来,《暂行办法》促进了定点药店回归专业化服务,以承载慢病、特病、大病的服务。在此趋势下,非定点药店则需要调整策略,与定点药店形成差异化,例如锁定小病、未病、养生品类,大胆进行跨界与融合,跳出原定界限,向多元化、大健康之路进发。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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